摘 要
本文通过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以及我国解放前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保险立法的例举,详尽阐述了英美保险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陆法系有代表的国家的保险立法和我国保险立法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研究世界各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
关键词:保险 法律体系 历史演进
目录
一、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1
(一)英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1
(二)美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2
二、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2
(一)法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2
(二)德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3
(三)意大利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3
(四)荷兰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3
(五)瑞士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4
(六)日本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4
三、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 4
(一)旧中国的保险立法 4
(二)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5
1. 改革前的保险立法5
2、改革开放后的保险立法5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保险法的体系,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的整体,通常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涉外保险法以及保险企业投资法等几部分构成。保险法律关系包括两层关系:一是保险当事人之间根据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一国的法律首先是该国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同时,它还受各国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以及国际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其规定往往呈现出较大差异。保险法也是这样。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构成了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马恩思泰指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甚至同一国家也常有不同的法律,这一事实导致了一个叫比较法的法学部门的诞生。同时,比较研究也是研究法学的一种重要方法,深入的比较会使人们发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基本差别。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分析研究世界各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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