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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资料名称: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资料类型:
  • 论文页数:10 页
  • 论文字数:8334 字
  • 文件大小:4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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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出时间:2008-10-12 15: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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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简介
摘要
    和谐社会源于制度的理性建构,其一切价值存在都离不开法治的确认与调整。然而目前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对社会公益的注重和保护却存在着法律制度的空白,且实践中此类案件日益增多,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主体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危害公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的缺失,遏制这类违法行为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但最为关键的是确定原告主体,因为原告资格问题既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又是该项制度的实践基石,它关系到整个诉讼过程能否正确而顺利地进行,也关系到行政效率会不会因为行为人滥用诉权而产生消极影响。另外,赋予什么样的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个诉讼程序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
    当前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从公民的诉权保障出发,主张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放宽至普通公民,我对此持不同意见。本文从中国的权力结构划分、宪政实践的状况、公民的诉讼理性、检察机关的性质及职权等方面着眼,认为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走渐进发展的道路,当前应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协调公共利益、行政主体自身利益、行政相对人利益这三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检察机关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放宽至公民缺乏现实操作性          2
(一)赋予公民以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实际上是一种私权对公权的限制       2
(二)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放宽至公民必将引起大量的纳税人诉讼        2
(三)目前公民的诉讼理性不容乐观                        3
三、在现阶段立法中应将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仅赋予检察机关             3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应该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3
(二)我国历史上的成功先例及检察队伍的现状为其行使公益诉讼起诉权提供现实依据 3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司法途径   4
(四)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公益诉讼行使起诉权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4
四、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职权的规定是缺失的               5
五、应建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5
参考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突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学者们力倡借鉴各国经验,以期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从公民的诉权保障出发,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比如《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就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在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提起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为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但在实践层面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因此缺乏可超作性。本文拟在其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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