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并且建立和发展其各具特色的制约行政行为的制度。通过对超越行政职权及滥用行政权力的内涵、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等问题进行剖析论述,对如何制约具体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力,尤其是在如何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加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目录
一、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的具体形式 1
(一)具体行政行为越权的具体形式 1
(一)具体行政行为越权的具体形式 2
(二)具体行政行为滥用权力的具体形式 3
二、剖析产生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的原因及危害 3
(一)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与滥用权力产生之主要原因 3
(二)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的危害 4
三、防止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之对策 5
(一)精简机构,减轻政府机构臃肿 5
(二)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严格行政权的设定 5
(三)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 6
(四)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6
(五)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的办法 7
参考文献 8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1) 。国家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相应权力,其行政行为应服务于国家利益,并服从国家法律法规。逆其行,很容易出现具体行政行为的越权与滥用权力。在这里,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的具体形式
(一)具体行政行为越权的具体形式
行政越权是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的一种行政形态,是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行政法定职权的简称(2)。关于行政越权,我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称之为"超越职权"。目前关于行政越权的认识,还存在如下欠缺:其一,只将其视为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越权的概念界定上,大多将其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内。其二,将程序越权也视为行政越权(3)。越权是对权力及其界限的超越,是对实体权力或管辖权的超越,对未按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将其归属于程序违法是最为贴切的。三,将行政越权的主体只限定在行政机关。无论何种组织或者人员,只要是无权而行使或行使超过法定的权力及其界限,都属于行政越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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