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合同的解除又称契约的解除,其作为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两大法系的成文法及判例规则中均有明确地规定和彰显,亦在诸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引证和确认。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综合原来《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将其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统一合同法典中。不容否认,合同解除制度在规制交易活动和指导司法实践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具体到该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而言,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和漏洞,也存在着一定的认识分歧。
故本文就合同解除及其相关制度做一比较分析,并结合合同解除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出现的缺陷和漏洞提出自身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合同解除 条件 解除权 程序 损害赔偿
目录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与相关制度之辨析 3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3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3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3
(四)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4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
(一)、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及行使主体 5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5
三、国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除 6
(一)、解除合同可以作为合同解除之诉的请求事项 6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范围 7
四、合同解除法律制度之建议 8
(一)法律应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 8
(二)、法律应对合同解除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9
(三)、合同解除应增加情势变更条款 10
结束语 10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与相关制度之辨析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朔及或不朔及地消灭,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原因 。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共同之处:首先二者的法律后果都使当事人脱离合同的拘束力;其次,二者均产生朔及既往的效果,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可能正是如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甚至统称为无效。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但是,从法律规定上分析,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仍然非常明显,表现在:第一,从发生原因上,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应受到否认且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第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干预。第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合同解除则可以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第四,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合同解除并不一定发生朔及既往的效力。另外,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当事人如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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