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为解决建筑业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对一般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本文从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案入手,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探讨了该权利的生效条件和所担保的范围,以及《合同法》第286条的溯及力问题,指出该条文的法律效力不应当溯及到《合同法》生效之前。此外,本文还就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提供了建设性思路。
关键词:拖欠工程款问题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溯及力问题
目 录
一、《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 2
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性质 2
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生效要件 3
四、《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担保范围 4
五、《合同法》第286条是否具有溯及力 5
六、《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与一般抵押权的冲突和解决 5
参考文献 7
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是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新《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武器。不可忽视的是,这对其他债权人特别是一般抵押权人的权益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对银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发放的抵押贷款也形成不小的冲击。本文拟通过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纠纷案,对《合同法》286条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案例:1998年7月24日,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向工商银行某营业部借款11000万元,同日,营业部与泰安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泰安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泰安大厦写字楼及商住楼为上述11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在建工程项目抵押证明。合同生效后,工商银行营业部依约发放了11000万元贷款,此后,泰安公司未依约按时还款,尚欠贷款本金1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0年5月16日,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粤西公司)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安公司偿付其拖欠的泰安大厦写字楼、商住楼的工程款和相应利息后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泰安公司愿意偿付粤西公司工程款29671491元和相应利息。调解生效后,泰安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粤西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随即查封了抵押给工商银行营业部的前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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