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劳动合同解除后守密义务如何承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后遗事项如何处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取得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必须面临的问题。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给这些问题探讨一个解决途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研究
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的理论基础 3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 3
(二)《劳动合同法》第37条立法意义 4
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5
(一)遵守解除预告期 5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5
三、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劳动关系双方平衡 8
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关证明的发放问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

您当前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