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共同海损问题的提出由来已久,但对它的含义却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共同海损定义的各种说法的分析和归纳,从它的定义出发,提出了海上财产遭遇共同危险、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意且合理有效以及做出的牺牲和费用的特殊等因素是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同时针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共同海损的救助款项具体问题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共同海损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从确定共同海损理算范围、增加时效和加快理算速度、确定共同海损的准据法以及再索赔的原则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共同海损 构成条件 问题建议
目录
一、共同海损的含义 1
(一)对共同海损定义的各种观点 1
(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2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2
(一)共同海损涉及的财产必须是海上财产 2
(二)海上财产遇到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
(三)情况的发生是出乎意料的、特殊的和非常的 2
(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 2
(五)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谨慎合理的。 3
(六)作出的牺牲是特殊的 3
(七)牺牲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的安全 3
(八)整个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成功的,有效果的 4
三、共同海损个别问题不同观点和争论 4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的争议 4
(二)不同规则对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的争议 5
四、当前我国共同海损制度面临的问题 5
(一)共同海损处理的效率偏低 5
(二)共同海损处理期间的额外风险较大 6
(三)共同海损处理标准的国际统一性差 6
五、对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几点建议 6
(一)必须确定共同海损的理算范围 6
(二)增加时效规定,加快理算程序,防止造成额外风险 7
(三)必须确定共同海损的准据法 7
(四)应明确规定共同海损再索赔的原则 8
六、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共同海损作为一项制度,它的产生由来已久,在航海界,共同海损的提出由来已久,自古以来,航海事业就被看成是一种冒险事业,如果所有因海上风险而导致的损失都由船舶所有人来承担,势必挫伤航运经营人从事海上运输事业的积极性,而且也是不公平的,基于这种原因就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一种公平分担风险的制度,这就是共同海损制度。随着航海事业的不断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逐步规范化,随着《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产生,世界各国纷纷参照这个规则,制订了自己的共同海损理算制度,我国《海商法》也对共同海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尽管共同海损制度中的公平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精神,但随着海运事业的实践和发展,共同海损制度的某些规定已不合当前发展的趋势,为此,在这种形势下,重新论述共同海损的含义和构成条件,指出当前我国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和完善共同海损制度的对策和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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