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刑事诉讼法》经过系统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证人出庭问题成为刑事司法制度变更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而当前,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的刑事审判改革。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不足,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平衡,对证人的保护不力及司法人员执法观念存在误区等因素的影响。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建立健全证人出庭制度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转变执法理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 证人出庭作证 现状 原因 立法完善 直接言词原则
目录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 1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2
(一)立法规定不明,相互矛盾 2
(二)证人权利、义务、责任在法条上不平衡 2
(三)没有健全的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使证人心有余悸 3
(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3
(五)耻诉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对证人影响 3
(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 4
(七)证人不出庭作证还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上原因 4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4
(一)立法上的完善 4
(二)弱化书面证据的作用,强调直接言词原则 6
(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改变一些基本诉讼理念 7
(四)增强证人的法制意识,强化作证观念 7
参考文献 9
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现代刑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所谓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具备证人资格的人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证人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引入了控辩方式的庭审方式,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罪责确定在法庭,裁判公开在法庭。它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审判环节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笔者就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现状及原因作一剖析,提出完善现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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