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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 资料名称: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 资料类型:
  • 论文页数:10 页
  • 论文字数:10882 字
  • 文件大小:4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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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出时间:2008-10-12 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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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简介
摘要
    关于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经及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和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应包括刑法第93条第2款所列人员。渎职罪本案的构成,必须以前提罪在实质上确定或者原案在实质上成立为前提,否则对于行为人不能以渎职罪为由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对渎职罪中的受贿罪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渎职罪与相关共犯的界限问题;渎职罪的渎职行为实际上兼有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双重性质,即其同一个行为在观念上、形式上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的形态,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应当择一重罪处断。渎职罪中的庇护行为应按共犯处理。
关键词: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提罪/数罪并罚

目录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1
二、渎职罪的前提罪或原案问题                   3
三、渎职罪中的一罪数罪问题                    5
四、渎职罪与相关共犯的界限问题                  6
参考文献                              7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从目前理论界和执法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来看,其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这是不存争议的。但是,对于下列几个问题,却存在很大的分歧: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和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宪法中,没有使用“国家机关”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国家机构”。笔者认为,刑法中所谓“国家机关”,仅仅是指根据宪法规定而设立的机构。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都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其中的工作人员也自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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