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国际反倾销现状 2
(二)中国面临的来自外国的反倾销挑战 2
(三)国际法上关于“正常价值”的规定 3
(四)美国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 3
(1)货币的可兑换性 4
(2)工会的自主性 4
(五)美国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合理性 5
(1)中国的货币制度 5
(2)中国的工会 6
(六)结论 6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成员方采取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之一,旨在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如果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时,即被认定为构成倾销:①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低于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②销售数量猛增;③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显然倾销的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占有市场、排除竞争对手,其结果必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还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是必须的,是各国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有力方式。
(一)国际反倾销现状
在实践中,反倾销措施一直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尤其是发达国家,常常以倾销为借口,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这主要集中表现在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出口上。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 。但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在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即使这样,发达国家仍不愿意将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市场完全让出,但由于本国此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格较高,所以往往就以发展中国家此类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可能存在倾销为由,提起反倾销调查并进一步对其采取反倾销手段,通过增加税收等方式,以维持本国企业在该类产品市场上的所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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