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2
二、建议和结论 3
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1月28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同年6月17日,“银广夏A”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1年8月3日,因银广夏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有限公司造假,中国证监会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立案调查。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一年内股价上涨440%。造假事件曝光后,在股市上引起强烈震动,公司股票成为市场抛售对象。2001年9月10日股价从30.79元一路跌至6元,给其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一些中小投资者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将银广夏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先后有多家法院接到投资者的诉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24日随即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暂时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案件,理由是目前法院不具备审理条件。至此,投资者向银广夏索赔案索赔暂时搁置,2004年上半年,我们注意到法院仍没有审理该甘的证券民事赔偿。理由是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立案件数太多,调查取证到审理,法院人力不够,而且银广夏负责人居然威胁说,上法庭小心一分钱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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