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调解制度之运用 2
二、调解制度之问题 3
(一)强迫调解的问题 3
(二)违法调解的问题 4
(三)协议内容违法的问题 5
三、调解制度完善之建议 6
(一)改革调解制度,将“调审合一”式改为 “调审分离”式 6
(二)改革调解程序的启动主体,将“法官启动”改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 7
(三)规范法院调解的方式,将“背靠背”式改为公开的“面对面”式 7
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上访当事人通过自愿协调,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诉讼调解及其简捷、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被广泛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近半数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诉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的步伐日益加快,建立在职权注意基础上的诉讼调解制度因其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程序设计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等因素,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法制化社会需要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在研究此项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作些探讨。
一、调解制度之运用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是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且由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由于调解与判决相比,调解至少可以给法官在自身带来三个方面的益处:一是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更多的案件。二是调解可以使法官轻易地回避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等困难的问题;法官制作调解书不必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规则的解释等复杂的专业问题作出回答,较之判决书的制作更省时省力。三是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不得就该案提出上诉和再行起诉,检察机关也不能提起抗诉。因此,相对判决可言,调解无疑是一种既高效又保险的案件处理方式。特别是由于我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且大部分地区法院将主审法官的错案率与工资待遇、职务升降等直接挂钩,调解就可能成为规避错案责任的一个法宝,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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